几十年来,中国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筑房屋,其产权的确属不再是根据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,而是仰赖熟人社会中某种“不证自明”的“产权自在人心”的道德法则。
在乡里乡亲的传统熟人社会中,无产权确认的农房,倒也不无安生,不至于被村集体或者蛮邻霸占或毁坏。然而,世易时移,随着新农村建设的纵深开展,农房长期没有产权证的情势,越发地经不起现实的考验。
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,中国各地正在兴起一场给农村房屋配发房产证的“试点”之潮。据报道,4月28日上午,安徽铜陵市首批56户农民领到了房地产权证,集体土地房屋在铜陵从此有了“合法身份”。此前,河南多地也已经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,赋予了农村居民拥有房产证的权利。一个月前,舞钢市尹集镇张庄社区首批21户居民在全省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,领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(详见A19版)。
从目前来看,尽管给农房颁发房产证的效果以及可能引发的问题,还有待于审慎观察和评价,但此政策本身的正面意义却是毫无疑问的。无论从法律平等还是从产权平等的角度说,农房都没有理由比城里的商品房“等而下之”。在共和国的天空下,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,在产权的意义上是比肩而立的,而长期以来对于前者的制度性歧视,实在构成了一种巨大的不公。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,也是公然违宪的。
对于许许多多的农民来讲,房子是其重要的资产,甚至可能是唯一值钱的资产。这也是一家老小借以遮风挡雨、安静栖身的凭借。无论怎样的特殊国情以及怎样特殊的土地制度,对于农村土地的确权以及建立于土地之上的附属物的确权,都是极其重要和必要的非同小可的公共事务。时代发展到今日,我们已很难想象,我们所住的房子竟是没有房产证的,就像是断梗飘萍一样的“浮动的房屋”。在法律意义上,这几乎就是在宣告,某种意外的力量随时都有可能接管你的房产。
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愿意给予安徽、河南等地的试点以激赏的原因。在高歌猛进的新农村建设中,农房的确权问题越来越显赫。只有对农房进行法律确权,让农民在法律意义上拥有对房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,在未来大刀阔斧的建设中,才不至于出现以建设之名剥夺农民房产的情形。否则,一旦规则模糊,群己权界不明,很可能出现大规模的“伤农”事件。
中央再三表示,要增加人民的财产性收入,农民自然也不能被排除在外。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来源之一,就是其名下的房子。它可以被租借、流转,从而为农民创造财富。
当然,在此实有必要着重指出,给农房颁发房产证,决不能成为政府部门利益寻租的一条暗道。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,必须照顾到农村现实,不能让农民为了一纸房产证而砸锅卖铁。另外,推行此政策,宜慢不宜快,应该循序渐进、徐徐图之,不应疾风骤雨、一哄而起。在制度实行的土壤尚且脆弱,甚至连制度本身都还显得稚拙的情况下,鲁莽推进将后患无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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